本报讯 福州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出台土地、财政、税费、金融等支持政策,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十四五”期间,全市计划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15万套(间)。
土地支持政策方面,《实施意见》明确,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报经批准后,可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报经批准后,可将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报经批准后,工业(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可提高到30%,提高部分全部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工业(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按照优化布局、合理配套的原则,由园区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据悉,福州市日前成立了由福州市市长任组长的“福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加强对全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统筹协调相关政策落地实施。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支持政策,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不动产登记工作;指导督促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加强项目用地审批;督促指导各县(市、区)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改革措施,优化规划审批流程。
■ 齐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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