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月15日,清流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宗非法采矿案件。被告人兰某辉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其退缴的违法所得8.83万元予以没收。
2019年2月,被告人兰某辉在嵩溪镇河道非法挖砂出售,获利8.83万元。2020年10月,被告人到清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清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止开采区实施了非法采砂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采矿罪。综合考量其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作出以上判决。
■ 高清泉
官方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