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光泽县自然资源局日前印发通知,切实加强临时用地审批、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和使用、复垦监管,有效履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通知强调,严格临时用地的审批,对申请材料适用范围、用地范围、复垦方案等合规性进行审查。临时用地选址应遵循严格保护耕地、依法申请、合理补偿、严格复垦的原则,优先选择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尽量不占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对涉及生态红线、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范围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使用的意见;临时用地申请人应按照复垦方案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资金由县自然资源局、临时用地申请人、银行三方共管,确保复垦资金足额预存和专款专用;临时用地实行许可证制度,由县自然资源局批准并颁发《临时用地许可证》,及时将临时用地信息录入福建省临时用地审批系统。
通知强调,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利用“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等技术手段,结合日常巡查、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等各类专项行动,联合建设项目行业主管单位和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临时用地复垦义务人(以下简称复垦义务人)落实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方案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制止、查处违法使用临时用地和影响土地复垦的行为。建立临时用地违规使用“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临时用地依法管理、有序使用、按时复垦,并适时做好信息的采集与录入工作。
通知指出,临时用地使用单位为复垦义务人。复垦义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及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临时用地复垦后经验收不合格的,由项目责任单位督促其整改。
通知要求,临时用地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国土资源所要加强督促项目管理单位、项目施工单位和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用地和临时用地开展表土剥离,集中存放,优先用于复垦土地的土壤改良;监督复垦义务人按照批准的使用时限、复垦计划履行复垦义务,落实复垦方案,实现土地利用效益最大化,确保临时用地及时复垦、顺利交接。
■ 齐培松 高寿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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