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厦门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暂行规定》,支持补齐“三农”领域发展短板,以切实保障被征地(含海域退养)人员合法权益。
《规定》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预留发展用地项目的规划、建设和运营进行全链条监督管理,严禁产生“类住宅”及违法违规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功能、销售等问题。
《规定》明确,支持将预留发展用地项目纳入全市招商服务体系,统筹开展项目策划和招商;鼓励集体经济组织购置属地现有已建成的安置小区配套房产、产业园区通用厂房(配套用房)、商业、办公、租赁住房等房产作为预留发展用地项目经营资产。
■ 齐培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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