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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明确农村建房审批管理责任

2020-11-20 09:44:52

本报讯 10月28日,连江县政府印发《连江县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办法(暂行)》,明确该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责任。
    《办法》强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应当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以及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等,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审批”原则。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编制规划的,不得审批农村宅基地和建房。
    《办法》规定,连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推动“多规”衔接,落实农房建房农用地转用指标安排,审查新农村建设、联合建房方案,指导乡镇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法》明确,乡镇政府具体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对依法未纳入施工许可的农房建设项目,乡镇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聘请相关资格的机构或个人进行质量安全技术指导;监督建房村民签订建房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可推行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引导购买工伤保险;建立挂村领导和工作人员、村两委干部农房安全巡查制度,采取包片制,每周两次以上巡查,做到“四到场”,即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关键节点(含安拆模板、搭建脚手架)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农户,对存在违反农房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予以劝导或制止;负责制作农房建设规划公示牌,并监督挂牌实施;负责加强房屋立面管控;每月应将审批证件名单上报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备案。
    《办法》还明确了该县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村委会的管理责任。

                                                                                            ■ 齐培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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