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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规定公益性公墓每个占地不超1平方米

2014-08-28 08:54:41

本报讯 近日,省政府出台《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坚持公益便民、生态保护、节约用地的基本原则。

《意见》强调节约集约用地,项目用地选址和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不占用耕地,集约节约使用林地,尽量利用山坡地,从严控制建设用地,墓葬区每个墓位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国土资源部门要统筹安排城市、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并按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地;林业部门要做好林地使用审批,支持开展生态安葬。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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