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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共同监管责任机制

2020-11-13 10:39:09

本报讯 10月27日,云霄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自然资源执法共同责任机制的工作意见》,建立完善权责明确、协调统一的自然资源执法工作体系,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自然资源共同监管责任机制,以有效遏制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维护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秩序,确保全县经济建设依法有序高效运行。
    《意见》明确,自然资源执法共同责任是指各乡镇(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自然资源查处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对县政府负责。
    《意见》要求,各乡镇(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联动机制,由各乡镇(开发区)统一组织,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协同配合,经常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共同遏制和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联席会议制度、信息互通制度、工作协调制度等,进一步明确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实施执法行动,坚决遏制自然资源违法行为。
    《意见》规定,各乡镇(开发区)对于发现或接报查实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协调自然资源、城管、公安等相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处理情况。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违法案件早发现制度,要迅速采取相应的制止措施,形成合力,共同制止各类自然资源违法行为。
    《意见》强调,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职能部门不履行自然资源执法共同责任机制职责分工,对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妨碍、限制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县纪委监委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意见》明确了各乡镇(开发区)、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工信局、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住建局、市监局、发改局、财政局、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等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的职责。            

                                                                                                    ■ 蔡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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