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石狮市政府近日印发《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出台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设标准,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该市明确,宅基地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每户家庭人口3人以下(含3人)的,申请批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的可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即不超过110平方米;每户家庭人口3人以上的,申请批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对该《规定》出台前在新农村建设中因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等村集体利益需要而拆除房屋但尚未安置补偿的,经辖区镇人民政府确认,在符合“一户一宅”、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的,拆除的房屋大于120平方米的,申请批准宅基地的面积可按不超过已拆除房屋的占地面积,且不超过150平方米进行控制。
该市规定,房屋建筑层数按不大于三层半,建筑面积按不大于420平方米,一层建筑高度不超过4.2米,二层及以上楼层建筑高度不超过3.5米进行控制;并按房屋前后间距不少于2.5米,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不低于1.5米严格控制房屋间距。
该市明确,该《规定》适用于石狮市沿海五镇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建造自住住宅的审批管理。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在镇、村庄规划区内申请用于建造自住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含基础)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
■ 齐培松 涂晓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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