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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要求统筹安排分类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

2020-10-23 08:48:37

本报讯 省自然资源厅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逐步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体系,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谁修复、 谁受益”,通过政策激励,吸引社会各方投入,探索实施“生态修复+废弃资源利用+产业融合”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新模式;建立本地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储备库,统筹安排,分类推进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点、硐)生态修复工作。
通知要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现状,组织编制本地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 在编制实施方案时,要立足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相结合,遵循“保障生态安全、恢复生态功能、兼顾生态景观”的优先次序, 以当地生态环境敏感区、生态功能脆弱区和废弃矿山集中连片区为重点,以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为前提,以恢复生态功能为目的,兼顾地形地貌、区域环境等特点,系统划定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分区。要在实施方案中明确辖区内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计划,修复计划要落实到具体废弃矿山,按自然恢复、人工辅助、工程修复分类确定修复模式,明确修复目标、年度任务、资金投入等。对非生态环境敏感目标、不存在较大地质灾害隐患、不易发生水土流失、自然恢复条件良好适合植被生长的受损区域,尽量依靠自然恢复,但应有适当保护措施,如设置警示标志、围栏封育等。自然恢复条件一般的,可采取必要的坡度整理、表层覆土等人工干预措施,恢复生态条件和受损植被,防止水土流失、生态功能退化等。对生态环境敏感目标、存在较大地质灾害隐患、自然恢复条件较差,需采取工程措施消除地灾隐患、改善生态条件、恢复生态功能的,应因地制宜采取削坡减荷、清理废石、土地复垦、景观再造等措施,进行生态修复。
通知强调,市、县(区)政府是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可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格管控修复质量,严防施工单位以治理修复之名行非法开采之实,要对项目设立、方案评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严格把关;要加大执法力度,发现废弃矿山项目设立不合规、方案编制评审弄虚作假、废弃资源处置不合法、不按生态修复方案或工程设计进行施工等行为的,应将方案编制单位及责任人、评审专家、投资主体、施工单位等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纳入自然资源领域“黑名单”,并移交相关单位依法依规查处。对于因把关不严、疏于监管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及个人,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 杨柏兴 林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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