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目录 - 海峡资源报
加入收藏
首页 本报要闻 往期报纸 国土资讯 文化视野 大地写照 公告 交流平台
正文
当前位置: 首页 - 本报要闻 - 要闻目录 - 正文

厦门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有新规

2020-10-15 09:19:36

本报讯 厦门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管理规定》,以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管理。
该市明确,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简称“危私住房”)是指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未经规划改造的片区内,享有独立用地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可以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证明材料),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为C级和D级并依法备案的私人所有(含公房与私房混合所有)的住房。但不包括以下3类范围的住房:市、区政府已发布征收公告区域内和根据相关规定不予批准翻修改造建设(简称“翻改建”)区域内的;国有农场内的;虽为国有土地但未实质完成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村改居范围内的。世界文化遗产区范围内,以及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涉台文物的危私住房翻改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该市规定,危私住房翻改建项目经不动产现状测绘与权属范围比对后,审批原则上按照“五原”标准(原使用性质、原建筑基底、原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原建筑层数、原建筑高度)进行控制,且不得改变原不动产权属状况及权属共有情况。已制定建筑设计导则的风貌控制街区,应当依据建筑设计导则审查危私住房翻改建工程设计方案。位于城市风貌重点管控街区范围(由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另行划定)内的危私住房翻改建项目,建筑总高度及各层层高均不得调整;位于城市风貌重点管控街区范围外的危私房翻改建项目,建筑总高度不得调整,建筑各层层高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调整后的各层层高应满足本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要求。因防涝需要的危私住房翻改建工程可适当增加建筑室内外高差,但应当充分考虑相邻建筑通风、采光需要。原则上翻改建后的建筑室内外高差不宜大于0.45米。
该市要求, 各区政府及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建立联合监管与执法衔接机制,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强化审批监管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工作 。                    
                                                                                                      ■ 齐培松 刘一鸣


在线联系

官方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