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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出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办法

2020-09-17 08:44:01

本报讯 厦门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厦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办法》,旨在促进该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节约集约利用国土空间资源,以提升城市整体防护和综合承载能力。
《办法》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以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用地单位履约情况监管和不动产登记管理等工作。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基础上制定专项规划,城市重点开发地区还应制定详细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若需修改,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并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办法》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发展战略、规模需求、空间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范围,重点地段地下空间规划建设要求,近期建设及实施措施等,并明确规划管控的强制性内容。涉及多个地块成片开发建设或者在地下空间重点地区开发建设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自行组织编制或者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具体建设项目地下空间实施方案,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具体要求,经市政府依法批准后实施。建设单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定规划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符合详细规划明确建设单位之间涉及地下空间建设连通的要求。建设单位、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地上、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进行地下连通建设活动,确保相关建设活动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地下空间建设规范。
《办法》规定,依法取得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分层出让的,实行分层登记。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根据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确定其权利范围。申请地下空间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其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一并申请登记。
《办法》规定,原地上建筑权利人对地下空间进行再次开发利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建设许可手续;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法申请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应当遵循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已批准划拨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构筑物,在转让或改变用途时,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按规定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决定书或者土地出让合同明确规定地上建筑不得分割转让的,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不得分割转让。
                                                                                                ■ 刘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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