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日前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服务中心投诉处理办法》,以切实加强社会对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的监督,提高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所适用的投诉范围包括: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人为设置障碍,歧视、刁难服务对象的;无故推诿,应当受理的行政管理事项而不予受理的;故意出具虚假行政服务中心相关文书或因工作失职错发行政服务中心相关文书,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违反法律、程序和标准办理行政管理事项的;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的;在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假公济私的;利用职务之便谋取权利,索贿、受贿的;其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侵害或妨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办法》明确,投诉人是指对该办法规定的投诉范围提出投诉的任何人;被投诉人是指投诉人投诉的行政服务中心或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受诉人是指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室和厅机关效能办公室。投诉人提出投诉,应以信函、电话或来访的方式进行,并据实署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尽可能具体、明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
《办法》规定,受诉人接受投诉案件后,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匿名投诉也应进行调查处理。受诉人对投诉人来访或以口头方式进行投诉的,应当热情接待,认真做好谈话笔录,笔录应交投诉人核对并签名。
《办法》规定,受诉人对群众投诉的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场作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应自接到或收到投诉的次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信函方式答复投诉人;如因投诉事项复杂,在规定日期内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延长答复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受诉人处理投诉案件时,必须听取被投诉人的申辩。
■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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