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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

2020-07-02 09:52:35

本报讯 经厦门市政府研究同意,厦门市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的《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依法进行产权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进行调查摸底、现场查看及调阅档案材料,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测绘、资料汇总,并提出调查、认定和处理的初步意见后报区政府。区政府根据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资料,组织资源规划、建设、市场监管、税务、行政执法等部门,对建筑物坐落、面积、用途、土地权属、建造年份、结构等情况进行核查,采取会审等集体讨论的形式认定,以区政府名义作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被征收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内向区政府书面提出异议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佐证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区政府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复核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无土地房屋权属争议的未登记建筑,可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安置:被征收房屋具有相关审批材料,基本具备产权办理要件的,按已审批的建筑面积予以认定;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前)已建造的房屋,因历史原因无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完整的;1990年4月1日至1997年9月1日前(《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生效前)建造的房屋,审批手续不完整的。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 齐培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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