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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制定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实施细则

2020-05-14 16:00:40

本报讯 闽清县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闽清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实施细则》,加强全县农村土地房屋产权管理,解决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问题,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细则》明确,“房屋”是指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构)筑物。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的主体为宅基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是户主或年满18周岁的、经户内全体成员同意的户内成员。户数及人口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为基础。家庭户内只有一个子女,且只有一处合法住宅的,不得另行分户;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已成年的可以凭结婚证单独立户;子女均已成年的,父母应随其中一成年子女,不得单独立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户的不予认定。

《细则》对不同时期农村宅基地、农村房屋的确权登记程序等都作了具体规定。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不予办理确权登记: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存在压占基本农田保护区、林地、水利近年蓝线的;农村宅基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存在危害公共安全、有损公共利益的用地行为的;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权属不清、存在权属争议的;根据《中共闽清县委办公室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裸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认定为裸房的;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认定为危房或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经鉴定为CD级);19871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每户宅基地面积上限为150平方米(含),宅基地用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50%及建筑层数超过批准层数一层半的,不予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齐培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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