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信息系统应用与管理办法
本报讯 为进一步推动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常态化,发挥信息化手段在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中及时、准确、客观、高效的作用,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印发《福建省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信息系统应用与管理办法(试行)》,对巡查制止、案件查处、警示督办、档案管理、约谈与通报等作了具体规定。该《办法》从今年7月29日起试行。
《办法》规定,乡镇政府要建立巡查制度,负责矿山巡查工作。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乡镇上报的疑似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现场核查、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关闭取缔非法违法采矿点以及案件查处等工作,指导乡镇政府健全完善巡查制度与巡查工作。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信息系统”,加强对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办法》规定,乡镇巡查人员开展巡查时,应实时上传采集的相关信息,确保巡查信息全程留痕、全程公开、永久可溯。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上报疑似非法违法采矿信息之日起3日内到现场勘测核查,将核查信息与矿业权审批数据比对分析,经认定不属于非法违法采矿的,应将认定结果录入“信息系统”;如属非法违法采矿,则及时开展案件查处工作。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接到非法违法采矿电话举报及信访件后,应于24小时内组织人员现场核查。
《办法》规定,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现场核查,认定非法违法采矿造成危害后果且无法立即取缔的,应自现场核查之日起7日内予以立案查处,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关闭取缔。省、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辖区重大、复杂的非法违法采矿案件可以直接立案查处。
《办法》要求,对于立案查处的非法违法采矿案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涉嫌犯罪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鉴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鉴定与移送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乡(镇)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组织巡查并开展相关工作但未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的,视为未开展工作。
《办法》规定,对巡查缺位,现场核查缺位,未报请政府关闭取缔、未立案和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发送短信督办。督办短信接收人应当按照督办短信提醒事项,做好督促落实工作。督办短信是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之一。
《办法》规定,未达到重点巡查区域月巡查2次、一般巡查区域月巡查1次的,“信息系统”每月5日自动对乡(镇)及国土资源所进行通报。对巡查制止、现场核查、关闭取缔、立案查处等工作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的,按照督办短信发送次数相应给予绿旗告诫。省国土资源厅每半年对绿旗告诫数量前三位的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前五位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进行通报,并抄送相应的设区市和县级政府。
《办法》规定,在检查、抽查及年度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非法违法采矿点数量居全省年度前五名的县(市、区),由省国土资源厅对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通报;发现非法违法采矿点数量居全省年度前三名的设区市,由省国土资源厅对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通报;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出现相关责任人渎职行为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办法》规定,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法违法采矿点纸质档案,建档率应达到100%;应将非法违法采矿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同级公安、综合执法、经信、电力、安监、煤管、环保、林业、工商等部门,并报同级政府备案。 ■ 齐培松 张国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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