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3月6日,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规划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就进一步规范规划用地管理,妥善处置建设项目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及企业自身原因等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提出明确的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要科学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通过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双评价”,优化国土空间布局;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以及绿线、蓝线、紫线刚性管控,优化建设用地布局。要修编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从提升城市功能和景观风貌出发,统筹考虑专项规划以及片区功能定位、地块布局、建筑容量、经济效益、交通组织、市政设施等要素,优化控规指标,合理安排各类配套设施,形成控规“一张图”。要强化城市设计引导,全面推行城市设计,两江四岸、城区铁路、高速公路、三环沿线区域等重要廊道、城市重要功能区、重要市民活动中心、历史地段等重点景观管控区域、城市旧改区域应结合开发建设时序逐步开展控规层面城市设计专篇编制;同时,根据城市设计、控规图则完善对建筑景观的具体要求,强化、细化建筑风格、造型、色彩、外墙材质的品质要求。要规范规划条件管控,通过三维规划辅助决策、方案并联审查、专家论证审查,将建筑景观、公建配套、市政交通等城市设计的重要管控要素纳入用地规划设计条件。要严格项目批后监管,通过搭建项目全过程服务与监管平台,将项目的审批、开发信息录入平台,实现项目从规划选址、用地、方案审批、开发建设、不动产登记的全流程监管。
《意见》明确,要通过规范新增用地供应方式和价格、存量用地盘活利用、土地交付要求、开竣工申报,以及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压缩服务时限、深化“两合一”、实施“三并联”、推动协同办理、下放审批服务权限、严格限制变更、实行管办分离等措施,进一步规范用地、规划审批。
■ 侯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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