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部福建监管局、福建煤监局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政策性关闭矿山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有关工作。
通知要求,要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退还条件,包括矿山企业已履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并经验收合格等;要确定实际动用储量方法,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工信部门根据是否编制储量动态监测报告等不同情况分类确定;要制定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工作流程,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工信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并逐级上报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等单位研究确定。
通知还要求,各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完善工作机制,细化职责分工,积极推动政策性关闭矿山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退还工作。
■ 金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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