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漳州市政府日前印发《城市公共停车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就城市公共停车用地保障提出要求。
《实施细则》指出,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国资监管、发改、住建等部门,组织编制本级城市公共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利用相关建设用地、闲置建筑区、废旧厂区新建或者改建公共停车设施。
《实施细则》明确,经市、县(区)政府批准,政府储备土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自有建设用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可以作为公共停车设施用地。鼓励利用道路、广场、绿地、人防工程等公共建筑、场所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公共停车设施。
■ 特约记者 蔡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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