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漳州市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漳州市工业企业不动产权属分割实施意见》,明确自即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工业厂房可按层办理不动产权属分割登记。
意见明确,申请不动产权属分割的工业企业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工业企业不动产(含厂房、宿舍、办公用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权属清晰、具备产权分割条件,并且符合国家通用建筑标准、产业政策及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要求;不存在拖欠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土地闲置、违法用地和不动产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
意见明确,工业企业不动产建筑(构造)物可以幢、层为基本单元办理分割;分割后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分割后可按规划指标取得共有土地使用权。工业项目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转让的,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但经批准单位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审核同意,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后,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割转让;分割转让后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分割转让后原则上不得擅自改变主体结构和建筑外观等物理形态,确需改变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符合现行安全、消防、环保等技术标准。
■ 特约记者 蔡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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