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2月3日,省自然资源厅下发通知,决定对部分自然资源领域典型违法违规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以认真落实执法工作“严起来”的要求,切实维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秩序。
省自然资源厅挂牌督办的3宗违法案件:
漳州市南靖县东坂村韩阿伟非法采矿案件。韩阿伟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漳州市南靖县东坂村开采高岭土,违法开采面积1亩多。2019年8月24日,南靖县自然资源局当场制止违法行为并扣押挖掘机。目前,南靖县自然资源局已立案查处。
建宁县辉华石材工艺厂非法占地案件。建宁县辉华石材工艺厂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建宁县里心镇上黎村上广线500米处建设两幢钢构石材加工厂房,违法占地面积3.05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9年4月30日,建宁县自然资源局依法立案查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石材加工厂房、管理用房,并处罚款42819万元。目前罚款已缴交,但违法建(构)筑物尚未拆除到位。
宁德市屏南县磊发石材有限公司非法采矿案件。宁德市屏南县磊发石材有限公司从2019年5月20日开始,在已批准的矿区南侧建设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过程中,存在越界开采饰面石材的行为,越界开采区面积149.59平方米。2019年6月24日,屏南县自然资源局对该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省自然资源厅公开通报的4宗违法案件:
福州市长乐区鹤上镇村民魏国兴非法采矿案件。2013年11月,长乐区鹤上镇村民魏国兴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鹤上镇桃坑村非法采挖山体。原省国土资源厅鉴定,认定魏国兴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164.7827万元。原长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2月对魏国兴非法采矿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并于同年4月将该宗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7年3月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非法采挖土石方行为,没收非法所得1647827元,并处违法所得50%的罚款,即823913.5元,合计罚没款2471740.5元。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2017年4月长乐区人民法院对魏国兴非法采矿行为作出判决,判决当事人魏国兴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现该矿点已停止非法采矿。
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舫阳店头庄村民苏丙丁非法占地案件。2017年12月,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舫阳店头庄村民苏丙丁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在马巷镇舫阳社区店头庄自然村的一处耕地进行土地平整,并堆放沙土。该地块东至村路、西至耕地、南至香场、北至电解铝厂,经实地测绘,实际占用耕地8.58亩,耕种条件已遭受严重破坏。2018年5月14日,原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翔安分局进行立案查处,并要求当事人尽快整改。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整改,及时对被破坏耕地进行复垦。2018年12月25日,根据专家鉴定,该地块达到复垦效果,已完成整改。
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黄建海非法采矿案件。莆田市埭头镇湖东村村民黄建海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2年起在埭头镇大蚶山非法开采矿石10211立方米,违法所得153165元。原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秀屿分局于2018年9月25日予以立案查处,2018年12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53165元,并处违法所得50%的罚款,即76582.5元,两项合计229747.5元。因黄建海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秀屿分局于2018年7月31日将该线索移送秀屿区公安分局,公安分局于2018年8月9日立案侦查。
宁德市蕉城区蔡述山、蔡述国、徐吕开、黄兆通、吴祖云非法采矿案件。宁德市蕉城区蔡述山、蔡述国、徐吕开、黄兆通、吴祖云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蕉城区九都镇乌坑村地段非法开采饰面用闪长岩矿石。2019年5月10日,蕉城区自然资源局对该行为予以立案查处。经福建省第四地质大队鉴定,该矿点被开采的饰面用闪长岩矿破坏矿产资源总价值为170115元。2019年8月26日,蕉城区自然资源局将该线索移送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处理。
省自然资源厅要求,各挂牌督办案件的案件发生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的,要依法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做到对人对事查处到位。相关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案件调查、处理和落实。处理结果及相关卷宗档案(复印件)自该通知下发起60日内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据悉,今年5月24日,省自然资源厅已公开通报6宗自然资源领域典型违法案件;今年6月26日,省自然资源厅已挂牌督办7宗自然资源领域典型违法案件。
■ 陈昆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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