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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建立农村宅基地超标准有偿使用制度

2019-08-29 09:09:53

本报讯 812日,闽清县政府办公室印发《闽清县农村宅基地超标准占用有偿使用办法(试行)》,建立农村宅基地超标准有偿使用制度,以促进农村宅基地高效配置,提高农村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闽清县明确,宅基地超标准占用有偿使用,是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本村宅基地民主管理机制,对超标准占用以及未取得用地审批的宅基地收取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费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具体收取,各乡(镇)政府负责统一组织、指导与监督。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村内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农田水利建设等。

闽清县规定,有偿使用费以户为单位,分类分档累进计收。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批准用地面积内的,不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超过批准用地面积部分以及未取得用地审批的宅基地,按每年每平方米2元标准累进计收,以10平方米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按上一档价格提高20%

闽清县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在19871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房屋建成后至今未扩建或拆(翻)建的,且198711日之后无新建房屋的,不受用地面积标准和用地审批的限制,可不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和华侨)经政府审批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房屋建成后至今未扩建或拆(翻)建的,无新建房屋的,批准用地面积内的可不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闽清县规定,烈军属、低保户、贫困户等,确无能力缴纳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村级组织民主决策,可以缓缴或减免。宅基地使用权人退出宅基地的,村级组织应退回当年度及使用权人提前缴纳的剩余年限的有偿使用费。

闽清县明确,宅基地使用人不按时缴纳有偿使用费的,可采取以下措施:从应分配给宅基地使用人的集体经济收益资金中扣除有偿使用费及滞纳金;不予纳入村委会干部和理事会成员的候选人,不得评为文明户;不予办理农房抵押贷款等登记手续,宅基地不得转让;将拒不缴纳有偿使用费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党员视其情节给予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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