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8月5日,省自然资源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黑名单”管理,进一步推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通知要求,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执法力度,对列入“黑名单”限期未完成整改的,要切实担负起属地监管责任,进行立案查处。
通知要求,加强矿山地质环境巡查监管,切实督促矿业权人履行“边开采、边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义务。
通知要求,强化“黑名单”列入与移出的审核把关,对于未按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的,一律列入“黑名单”;对符合移出“黑名单”条件的,须报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核。
通知决定,建立“黑名单”处置情况通报制度,各地须每月上报“黑名单”处置情况,省自然资源厅将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 林小平 李灵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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