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用海审批有哪些工作程序?
(1)开展生态评估和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2)按要求报送具体处理方案;(3)自然资源部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和一致性审查;(4)办理用海手续。
13.如何组织开展生态评估工作?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省政府要求,组织有关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的生态评估报告和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并组织专家评审。集中连片或相邻的围填海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整体评估并编制整体生态修复方案。
14.具体处理方案包括哪些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1)生态评估结论;(2)生态保护修复目标、措施和实施计划;(3)历史遗留问题成因;(4)区域内拟建项目基本情况或区域开发利用计划,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情况,以及与相关规划衔接情况,明确区块功能定位、拟建项目分布,并附平面布置图;(5)违法违规用海查处情况或查处工作安排;(6)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工作安排。
相关附件包括:(1)拟建项目清单或区域开发利用计划(平面布置图);(2)生态评估报告和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及其专家评审意见。
15.完整性、合规性和一致性审查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自然资源部对地方报送的处理方案等材料审查,重点审查:(1)报送材料是否齐全;(2)生态评估结论和生态保护修复方案是否按技术要求编制;(3)生态保护修复方案是否与生态评估结论衔接一致;(4)拟建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要求;(5)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是否执行或查处安排是否可行。
16.不同审批权限的用海手续如何办理?
对已经纳入通过审查的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具体处理方案的项目,属于国务院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主体通过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向自然资源部提出用海申请,具体可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省政府同意后转报;属于地方审批权限的项目,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由省政府依法依规开展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工作,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涉及单个建设项目且需报国务院审批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生态评估并编制生态保护修复方案,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可将处理方案与项目用海申请一并报送。
7.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有简化吗?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可适当简化,重点对项目用海必要性、面积合理性、海域开发利用协调性等进行论证,明确项目的生态修复措施。已完成生态评估和生态修复方案编制的,直接引用相关报告结论。 (省自然资源厅法规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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