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省自然资源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机制砂矿山勘查开发的通知》,从机制砂矿种的确定、矿山选址、勘查工作实施、采矿权出让、矿山监管、建立月报机制等6个方面对机制砂矿山勘查开发作了进一步规范和要求。
明确机制砂矿种。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国土资发〔2000) 133号),机制砂矿按建筑用石料矿种管理,名称为“建筑用石料(机制砂)”。矿山岩质母岩抗压强度等指标必须符合《福建省混凝土用机制砂质量及检验规程》(DBJ/T13-206-2014)相关规定,不宜使用泥岩、页岩、板岩。
严格机制砂矿山选址。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全省机制砂项目建设任务分解表提出所辖各县(市、区)拟新设机制砂矿山数量。相关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必须划定拟设机制砂矿山范围,并进行认真比对和实地踏勘,确定与各类保护区范围无重叠和符合规划等要求后,将拟设机制砂矿山范围以2000坐标系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上报。
加快机制砂矿山勘查工作。地勘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交拟设机制砂矿山地质报告,按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加工机制砂的有关规定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三合一”方案),由省级统一评审、统一备案。
按需有序出让机制砂采矿权。省自然资源厅将完成地质报告和“三合一”方案评审的机制砂矿山名单函告省住建厅和省重点办,由其根据各地建设对机制砂的需求确定出让时序后,由省自然资源厅通知矿山所在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出让,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快采矿权出让收益的评估等工作,提请当地政府及时组织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出让公告必须明确矿山只能用于加工机制砂,矿山开采应符合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
机制砂矿山监督管理。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矿山开发利用监管,督促采矿主体按照“三合一”方案实施“边开采,边恢复,边复垦”。同时应组织矿山所在地乡镇政府加强巡查,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开采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建立月报工作机制。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上报辖区内拟设机制砂矿山勘查工作进度、采矿权出让情况和已设机制砂矿山生产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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