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目录 - 海峡资源报
加入收藏
首页 本报要闻 往期报纸 国土资讯 文化视野 大地写照 公告 交流平台
正文
当前位置: 首页 - 本报要闻 - 要闻目录 - 正文

自然资源省级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围填海管控新政策篇(二)

2019-07-11 10:14:23

7.什么是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

指国务院24号文下发前批而未填、填而未建、部分围填,或违法未批先建的围填海工程,且在2018年自然资源部部署的围填海现状调查中被列入调查图斑的区域。

8.何时出台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方案?

根据围填海现状调查结果,结合2017年围填海专项督察情况,201812月底形成全省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在20196月底前制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未列入清单的原则上不予办理项目用海审批手续。在20196月底前过渡阶段,选址在已填海区域且对海洋生态环境无重大影响的近期和中期投资建设项目,成熟一个,处置一个。

9.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近期中期重大投资项目具体指什么?

指近期(半年内)或中期(1-2年内)可开工建设的重大投资项目,项目选址在国务院24号文下发前已围海成陆、有标注调查图斑的区域且对海洋生态环境无重大影响的。应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够切实形成有效投资,防止产生新的“历史遗留问题”。

10.已取得海域使用权但未利用的围填海项目如何处置?

国务院24号文下发前已完成围填海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海域使用权人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集约节约利用,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已批准且尚未完成围填海的,最大限度控制围填海面积,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提升湿地生态功能。确需继续围填海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11.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围填海项目如何处置?

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组织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开展生态评估,科学评价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明确生态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的目标和要求,责成用海主体做好处置工作。围填海项目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应责成用海主体限期拆除;未能限期拆除的,应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由用海主体承担费用。围填海项目对海洋生态环境无重大影响的,不得新增围填海面积,加快集约节约利用。


在线联系

官方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