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6月3日,漳州市政府出台《漳州市促进现代交通物流业发展十条措施》,以明确相关用地保障政策。
《措施》明确,支持交通物流企业享受灵活的土地使用政策,对纳入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或省现代物流重点项目库的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等物流项目、为生产配套的仓储物流项目的新增用地,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政策。交通物流项目用地出让年限可在法定最高年限范围内按需设定。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交通物流企业,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按合同约定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1年。各级政府因公众利益需收回经合法取得的现有物流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给予合理补偿或按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价值相等、用途相同的土地。
《措施》明确,鼓励交通物流企业在符合有关规划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行“零增地”技术改造。对利用现有厂区、厂房改造或加层改造建设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物流项目,可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并按有关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建设交通物流项目的,可在5年内保持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变,5年期满后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
■ 特约记者 蔡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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