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1.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手续?
(1)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采矿权(或划定矿区范围)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2)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3)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资源储量变化30%以上的);(4)与矿业权有偿处置有关的矿产资源储量;(5)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采矿权所依据的资源储量;(6)首次申请探矿权保留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7)经储量评审认定地质工作程度达到详查及以上的非油气探矿权延续时,不缩减勘查面积的;(8)非油气探矿权申请变更主体,持有探矿权1年以上不满2年的普查及以上地质报告;(9)出让时对能否变更勘查矿种未有约定的非油气探矿权中,勘查主矿种为金属类矿产的探矿权可申请勘查矿种变更为其他金属类矿产;(10)非油气探矿权人因自身转采矿权需要,申请探矿权分立所依据的详查及以上地质报告;(11)自然资源部认为由其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评估报告需要备案的;(12)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2.办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评审备案申请文件;(2)储量报告(含附图、附表、附件,如工业指标需论证的,还须提交论证报告);(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加盖评审单位印章)原件及其电子文档;(4)评审专家个人签名的评审意见;(4) 申请单位以及报告编制单位的对资料真实性的送评承诺书;(5)法定矿区范围与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件(含直角坐标);(6)未设立矿业权的,还需要有权机关出让或者审批文件(含确定的矿区范围)复印件。
3.评审备案的管理权限如何划分?
报自然资源部备案的:自然资源部审批的矿业权和矿山企业上市融资涉及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
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省自然资源厅审批的矿业权;自然资源部审批的矿业权,涉及提交闭坑地质报告或者协议出让矿业权的;兼采的共生矿产属于国务院241号令附录34个矿种的矿产资源储量。
报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的: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审批的矿业权,以及由其审批矿业权扩大毗邻范围的矿产资源储量。
4.申请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的储量勘查程度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土资规〔2017〕16号文规定,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我省规定,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以下简称“第三类矿产”)和参照第三类管理的矿产,其勘查程度应当达到普查程度,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质环境等开采技术条件应当符合矿山设计要求。
5.储量核实报告是否都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不是。储量核实报告如不涉及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或者资源储量未发生30%以上变化的,无需办理备案手续。
6.办理评审备案手续是否收费?
不收费。自2018年2月1日起,取消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的储量评审项目收费。
(省自然资源厅法规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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