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篇(三)
三、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1.哪些情况需要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1)探矿权人在不同勘查阶段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2)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3)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4)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后有残留或者剩余矿产资源储量的;(5)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
2.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管理权限如何划分?
探矿权人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等调整占用矿产资源储量、采矿权人停办或者关闭矿山残留或者剩余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原发证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权人申请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由发证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建设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由批准建设用地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3.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需提交哪些材料?
(1)查明登记: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2份(经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审核盖章);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原件1份(需备案的应附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勘查许可证。
(2)占用登记: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2份(经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审核盖章);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原件1份(需备案的应附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有权管理机关划定或核准的矿区范围;若原已有办采矿权,需提供原采矿许可证。
(3)压覆登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2份(经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审核盖章);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审意见书原件1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批复文件。
(4)残留登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2份(经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审核盖章);矿山闭坑报告评审意见书原件1份(若属于政策性关闭山,无法提供闭坑地质报告及评审意见书的,应提供关闭矿山的有关文件及剩余资源储量的说明和证实材料);采矿许可证。
(省自然资源厅法规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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