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光泽县政府近日发布《关于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告》,以妥善处理城区及乡(镇)国有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通告》明确,对于原批准用地属于划拨用地,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房屋实际建筑面积未超出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且房屋实际用地面积未超出原批准用地面积的,可凭规定的申请材料,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房屋实际用地面积超出原批准用地面积但房屋建筑面积未超出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的土地按宗地申请人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时点,以所处地段原批准用途的基准地价标准缴纳划拨土地收入(若申请人无法提供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房屋,则按房屋实际土地使用面积补缴划拨土地收入)后,可凭规定的申请材料,按原批准用途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通告》明确,对于原批准用地属于出让用地,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房屋实际建筑面积未超出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且房屋实际用地面积未超出原批准用地面积的,可凭规定的申请材料,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房屋实际用地面积超出原批准用地面积但房屋建筑面积未超出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的,本着申请人自愿的原则,超出部分的土地按宗地申请人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时点,以所处地段原批准用途的基准地价的3倍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可凭规定的申请材料,按原批准用途、年限、用地性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通告》明确,对属于商品房、旧改房,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根据各自产权取得的方式,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属于企业改制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依据规定的申请材料,按划拨土地类型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 齐培松 陈 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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