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4月5日,福清市政府印发《福清市加强建设项目用地供后开(竣)工管理暂行办法》,以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供后监管。
《办法》规定,对用地单位自身原因未按期开(竣)工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收取开(竣)工违约金;用地单位拒不缴纳违约金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司法途径追缴。用地单位自身原因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按出让金或划拨价款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办法》明确,对开(竣)工违约追究给予一段免责期。用地单位在免责期内完成开(竣)工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报的,可免于缴纳开(竣)工违约金。免于缴纳开(竣)工违约金的,用地单位应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补充合同),对此进行明确约定。但属于用地单位自身原因构成闲置土地的,按闲置土地有关规定处置,原则上不得免缴开(竣)工违约金。 ■ 齐 政 李晓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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