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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省级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2019-03-14 10:03:08

土地篇(二)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什么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是指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

2.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符合哪些条件?

1)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产业政策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3)项目用地规模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4)属《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审批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1)报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项目:需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2)报省自然资源厅用地预审项目:需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由省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报自然资源部预审;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但用地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征收土地70公顷以上或者耕地35公顷以上),由省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用地预审;应当由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委托省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3)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地预审项目:省级立项且用地农转用审批权限在省级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市级立项的建设项目。(4)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地预审项目:县(市、区)级立项的建设项目。

4.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3)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4)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者相关产业政策文件);(5)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及相关图件;(6)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7)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8)对属于《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包括占用基本农田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包括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内容);(9)对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不包含水库类项目)的建设项目,省、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联合组织踏勘论证,提交踏勘论证专家论证意见;(10)除水库和水电工程项目淹没区用地、矿山企业开采区用地、通信和水电线路塔基用地、河道治理工程和引排灌工程用地外,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应按国土资厅发〔201516号文件要求组织开展节地评价,提交节地评价报告和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5.哪些项目可不进行用地预审?

对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有效期是多久?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3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内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应重新申请用地预审。此外,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也应当重新申请预审。(省自然资源厅政策法规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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