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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进一步明确地灾搬迁重建相关事宜

2019-02-22 09:08:08

本报讯 日前,省自然资源厅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搬迁重建相关事宜。

通知明确,搬迁重建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愿搬尽搬。受委托的技术队伍调查确定为受地灾威胁、房屋产权所有人相关信息已录入“福建省地质灾害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群众,或按有关规定明确的扶贫重点县地灾威胁村(居)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村自愿异地搬迁集中重建的群众;经户申请、村公示、乡审核、县审批流程,无异议的;旧宅房屋产权所有人承诺限期拆除旧宅、旧宅基地使用权交还村集体的。 

通知明确,原则上享受过财政补助的受地灾威胁搬迁群众的旧宅应予拆除,旧宅基地应依法交还村集体。整村搬迁需要保留部分地灾成灾风险相对较小、结构坚固抗灾能力强、用于存放农具农资等的房屋,经村集体申请、专家踏勘复核、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确认的,可予以保留,但其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对已搬入新居但拒不拆除受威胁旧宅、旧宅基地拒不交还村集体的群众,按照有关文件明确的流程,实施信用惩戒。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发出限期拆除旧宅通知书。限期内仍未拆除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向失信自然人发放“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告知书,并将失信人名单在村公示栏公示15日。

通知明确,对受地灾威胁搬迁集中重建的群众,旧宅拆除旧宅基地交还村集体的,省级财政通过自然资源部门渠道每户补助1万元。其他渠道的补助,由县级自然资源汇总当年度搬迁对象名单后,主动按要求报送县级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由其主管部门确定搬迁对象是否符合补助要求,并按规定叠加发放相关补助。    郑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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