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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武出台林地使用费收取标准

2018-11-29 10:28:14

本报讯 112日,邵武市政府印发《邵武市加强林地使用费收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林地使用费收取的形式和标准。

《意见》明确,除自留山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村集体林地都必须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缴纳林地使用费,并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林地使用费可以货币或实物形式支付,每年或数年缴交一次,也可以在林木主伐时一次性缴交。

《意见》规定,国有林场(含省属、县属)经营区内,属于集体长期拨交给国有林场经营的林地维持现状,继续由国有林场长期经营,林地使用费统一按林价款的42%计提;等外材、非规格材按同类的70%计算。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国有林地的,林地使用费参照上述标准缴纳。国有林场(含省属、县属)及其它林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国家储备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项目商品林购买取得集体林地使用权的,其林地使用费按地类支付标准为:Ⅰ类地每亩30/年,Ⅱ类地每亩20/年,Ⅲ类、Ⅳ类地每亩15/年。山权属村集体的生态公益林,按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补偿基金中补偿性支出部分的30%支付给林地所有者。非林业单位经营山权属国有生态公益林的,参照上述标准支付林地补偿费。

《意见》规定,非公企业、个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通过其它方式获得集体林地使用权的,竞标前必须按林地地类,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林地使用费收取标准底价。对于使用村集体林地,采取用材林采伐时林木收益比例分成的,其林地使用费收取标准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经济林林地可按不低于Ⅰ类地每亩30/年,Ⅱ类地每亩20/年,Ⅲ类、Ⅳ类地每亩15/年,逐年收取。具体收取标准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 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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