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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出实招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2014-07-03 09:49:46

本报讯 厦门市政府日前发出通知,提出进一步完善用地、公共财政补贴、投融资政策和落实完善税费优惠政策等4项政策措施,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强调严禁以办养老服务机构为名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改变养老服务性质及服务设施用途。

在进一步完善用地政策方面,厦门市提出以下措施:

确保养老用地指标。把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需求,在用地指标分配上向养老服务相对滞后的岛外倾斜;优先保障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需求,积极支持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地需求;市、区要做好养老服务用地储备,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储备土地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

合理安排养老用地。挖掘现有用地潜力,将清理出来的批而未用土地或闲置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科学安排新增用地,统筹解决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用地,允许在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时单独组卷报批;对已经供应的建设用地,经审批允许改变用途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街道(镇)、社区(村)兴办的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允许办理只转不征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农村空置校舍、企业、农村集体闲置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养老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改造用于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明确供地方式。公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符合规划要求和《划拨用地目录》用地的,可参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政策,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机构停办后,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按原土地取得成本并对地面建筑物评估后折价收回;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同一宗养老服务机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用地者的,应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

实行优惠地价。协议出让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价格,基准地价已覆盖的地区,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相同用途基准地价的70%比例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基准地价未覆盖的地区,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可通过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方式,合理控制地价。

厦门市决定,从2014年开始,制定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在居住用地集中区域,结合现状用地条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原则上每10万人的街道管理单元安排一至两处“乐龄公寓”,总床位规模500张;今后新建保障房项目和项目用地3公顷以上的商品住房用地在招拍挂出让中应考虑划出用地配套建设“乐龄公寓”,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乐龄公寓”验收后,由代建单位或开发商根据有关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移交民政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齐培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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