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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制定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

2018-05-25 14:39:10

本报讯 省国土资源厅近日转发《福鼎市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办法》,要求各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学习借鉴,采取有效措施处置依法没收的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处置办法》明确,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依法没收的被没收人在违法使用土地上建造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处置办法》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没收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90日内根据用地性质或项目类型分类移交同级财政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处置。公建项目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财政部门处置;私建项目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处置。

《处置办法》规定,被没收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移交、接收、管理工作不停止执行。对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后可以采取拆除、出让、使用等方式进行处置。对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被没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空。 齐培松 毛行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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