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目录 - 海峡资源报
加入收藏
首页 本报要闻 往期报纸 国土资讯 文化视野 大地写照 公告 交流平台
正文
当前位置: 首页 - 本报要闻 - 要闻目录 - 正文

长汀建立“裁执分离”工作机制

2018-03-01 09:00:13

本报讯 25,省国土资源厅下发通知,要求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认真学习借鉴长汀县的做法,积极争取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共同责任机制,有效破解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执行难问题。

129,长汀县政府下发关于推进和规范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执行标的所在乡(镇)政府的职责,形成了“国土申请、法院裁定、乡(镇)执行、部门配合”的执法模式,推进和规范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

长汀县规定,对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申请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以及没收违法建筑物、责令交出土地”等行政处罚事项,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交由标的物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执行。

长汀县规定,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由国土资源部门函告知执行标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的函告后,在15日内制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提交国土资源部门,由国土资源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长汀县规定,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判文书后,执行标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15日内制作执行预案提交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限内依法牵头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再次催告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内容,执行结果应当向人民法院反馈。■ 陈龚清 吕洪荣


在线联系

官方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