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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出台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

2018-01-25 14:51:40

本报讯 15,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和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租赁行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该办法自201811起施行。

《办法》明确,土地收益金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租金中所含应当上缴国家的部分土地收益;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连同建成的房屋原则上应自用(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租金中所含应当上缴国家的部分土地收益。房屋所有权人为土地收益金缴纳义务人。

《办法》规定,土地收益金征收标准按房屋出租的实际用途确定。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的土地收益金按实际用途所对应土地收益金征收标准的100%计收;限制出租的出让土地上的房屋出租,土地收益金按实际用途所对应土地收益金标准的60%计收。

《办法》规定,土地收益金从租赁行为发生起按月计收,每季度征收一次。租赁行为发生在115日的,当月计收;在16日之后的,当月不计收。在租赁行为或改变土地用途发生后30日内,由房屋所有权人,向所在地的征收单位申报缴纳土地收益金。因房屋租赁行为终止或不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土地收益金缴交范围,房屋所有权人应在条件变化发生后30日内向所在地的征收单位申报停缴。经审查确认后,方可停缴土地收益金。逾期不报或审查未通过的,征收单位可向其继续征收土地收益金。

《办法》规定,属于缴交范围的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应按规定按期缴交土地收益金。对超过缴款通知单约定的期限缴纳土地收益金的,每日加收应缴土地收益金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土地收益金应全额上缴市财政,征收工作经费纳入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年度预算。

《办法》规定,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工作,其各分局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土地收益金的征收工作。■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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