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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实行地灾搬迁月报制度

2014-06-19 11:01:54

本报讯 省国土资源厅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实行地质灾害搬迁月报制度。

通知要求,每月月初,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通过“福建省地质灾害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向上级国土部门汇总上报地质灾害搬迁重建进度表,各设区市的搬迁进展情况应在每月6日前报送省国土厅。各级国土部门要加强与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配合,对地灾搬迁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资金专款专用。省国土厅将开展搬迁工作年度专项考核,考核结果将与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分配、增减挂钩指标认定等事项挂钩。■ 程庆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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