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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规范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

2014-06-19 10:49:41

本报讯 省国土资源厅日前印发《关于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对鉴定工作组织、委托、实施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实施意见》规定,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由技术鉴定和审查确认两部分工作组成,其中,技术鉴定工作由立案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区)或其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审查确认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涉嫌犯罪,需要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的,由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河(海)砂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司法机关要求对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的,由河(海)砂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司法机关向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函提出,并由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重新鉴定的技术鉴定由原组织技术鉴定工作的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省国土资源厅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行组织技术鉴定,但接受委托的单位不能再行委托。

《实施意见》规定,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技术鉴定工作须由案发地市、县(区)或其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地勘单位承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委托方,地勘单位为承办方;河(海)砂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司法机关要求对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的,可通过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

《实施意见》还对鉴定工作实施程序中的确定承办单位、开展技术鉴定、编制申请报告、受理评审确认、出具鉴定意见等五个环节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 齐培松 蓝汉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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