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厦门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厦门市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协议收储补偿及再投资奖励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协议收储主体为市、区政府,具体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会同各区政府编制收储实施计划,明确实施收储改造的片区和具体收储地块,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后,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协议收储补偿按照现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测算收储补偿价格,实行货币补偿。
《办法》规定,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协议收储交地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含其出资人或股东,以下简称“原用地单位”)在厦门市域内完成再投资的,除按规定给予收储补偿外,政府给予再投资奖励。协议收储补偿与再投资奖励的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被收储土地面积与其所在区位办公基准地价乘积的2倍。
《办法》规定,再投资奖励金额原则上按企业交地后3年内在厦门市实际完成的再投资计算。竞得原址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再投资的核算年期可延长至企业交地后5年内。再投资奖励总金额=被收储土地面积×土地区位奖励基数×投资奖励系数×再投资单位的奖励比例。 ■ 张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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