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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地灾防治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出台

2017-11-30 15:16:38

专项资金安排向23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倾斜

本报讯  116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福建省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省级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优先安排灾险情紧急、治理绩效显著、威胁人口多、影响范围大、社会关注程度高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并向23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倾斜。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地质灾害防治投入,探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办法》规定, 省级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编制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会同省国土资源厅下达预算,指导市、县(区)加强资金管理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等工作,指导市、县(区)加强项目管理工作。设区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及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并会同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分解下达专项资金预算。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落实及监督等,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办法》规定,省级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如下: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搬迁户,应集中重建并拆除旧宅将原宅基地归还村集体;实行工程治理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从省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中选取,由自然因素引发,其威胁人数应超过5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应超过1000万元;其他特殊情况需专项资金安排补助的;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科学研究等其他方面,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情况研究确定。

《办法》还对省级地质灾害工程治理补助下达流程、省级专项资金拨付、工程治理项目实施与验收、省级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 齐培松  谢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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