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0月23日,省政府出台《关于建立水稻生产功能区的实施意见》,提出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800万亩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2019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功能区的复核、建档立卡和上图入库等工作;2021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建设任务。各设区市要于2017年10月底前将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分解落实到县级。
《实施意见》明确,水稻生产功能区应具备以下条件:水土资源条件较好,坡度在15度以下的永久基本农田;相对集中连片,原则上连片面积不低于50亩;农田灌排工程等农业基础设施比较完备,生态环境良好,未列入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还湿、耕地休耕试点等范围;具有水稻种植传统,近3年播种面积基本稳定。优先选择已建成或规划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划入水稻生产功能区。
《实施意见》要求,县级政府要按照统一标准和所承担的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明确功能区具体地块并统一编号,标明“四至”及拐点坐标、面积以及灌排工程条件、作物类型、承包经营主体、土地流转情况等相关信息,并落实到图斑地块。依托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建立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建档立卡、登记造册。■ 本报记者
官方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