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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厅下放部分地质资料管理职能

2017-09-07 14:48:38

本报讯 省国土资源厅日前印发通知,下放部分地质资料管理职能,将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储量评审备案的地质资料(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采矿权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下放至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接收、验收、保管和提供利用。

通知明确,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验收的地质资料,实行简易汇交程序,一般只汇交成果地质资料,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内容及格式要求一致,如需转送省国土资源档案馆的地质资料,原则上应采用“地质资料归档汇交信息系统”制作,以便省国土资源档案馆管理并提供社会使用。对还需要汇交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书面通知汇交人,并说明理由。验收合格的,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向汇交人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通知规定,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每半年将验收合格的成果地质资料转送至省国土资源档案馆,转送时应附转送的地质资料清单并加盖单位印章。但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外的矿种,且其储量规模为零星分散型的地质资料不转送。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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