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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市四举措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

2014-06-05 15:16:05

本报讯 近日,建瓯市政府下发《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采取四项举措落实土地管理共同监管责任。

《意见》明确,各乡镇(街道)、村(场)为本辖区范围内的土地管理责任主体,乡镇长(办事处主任)、村委主任(场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市国土资源局为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监察、公安、住建、农业、林业、环保等相关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管理土地,其行政主要领导为责任人。

《意见》规定,实行土地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直18个部门单位组成,市长为总召集人,分管副市长为第一召集人,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通报土地管理工作中有关情况,研究制订相应措施,解决全市土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意见》指出,开展部门联动和协作监管,具体包括信息网络、信息通报、联动遏制、查处协助、竣工验收等五项制度。

《意见》还明确了土地管理奖惩和土地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将各乡镇(街道)和各单位及其责任人依法落实土地监管责任的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对认真履职、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对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各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或各乡镇(街道)在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对“两违”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依法追究各单位、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未按规定要求,为土地违法单位和责任人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的,应当撤销该行政许可文件,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黄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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