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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全面实施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

2017-06-08 08:52:02

本报讯 523,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下发通知,要求沿海市、县(区)今年上半年全面实施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并对移交登记工作和资料、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优化工作流程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移交登记工作和资料方面,通知要求,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17630前向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交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移交已办理的登记资料,具体包括登记表、用海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转让协议、海域使用金缴纳通知书及缴纳凭证等。其中,纸质登记资料由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电子登记数据由省国土资源厅与省海洋渔业厅沟通,经国家海洋局同意后,采取整省迁移的方式从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中移交。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方面,通知要求,海域使用审批与不动产登记工作分离后,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审批与登记工作的有效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签订信息共享协议或制定信息共享方案,明确信息共享内容。对接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与不动产登记系统,采用接口互联方式,通过网络实时推送信息实现海域使用权审批与不动产登记互连互通、信息共享。

优化工作流程方面,通知明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海域使用权审批信息录入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向国家申请海域管理号;按照信息共享协议或信息共享方案,及时将海域审批、交易和海域管理号等信息提供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海单位持用海批准文件、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上办理登记的同时,应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海域使用权信息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信息共享协议或信息共享方案,通过信息共享及时查询海域使用权登记信息;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不动产登记数据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将海域使用金缴纳信息、不动产权证书编号、登记发证时间、用海起止时间、不动产单元号等内容录入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

通知还对海域管理号记载、海域使用金注记、填海竣工验收后变更和注销登记、抵押、查封信息共享、海籍调查等具体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本报记者 齐培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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