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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黑名单”制度

2017-05-25 09:18:38

本报讯 龙海市国土资源局日前发出通知,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黑名单”制度。  

通知明确,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矿业权人、相关中介组织列入“黑名单”:未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越界勘查、开采行为的;未按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生产或未按生态环境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执行“边开采、边治理”的;未按时缴交(存)矿业权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的;地质(储量)报告和矿业权评估报告出现重大问题或存在虚假行为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不合格(2017年后矿业权信息公示结果抽查被列入异常名录)的。此外,矿业权人或相关中介组织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视情节列入“黑名单”。 

通知明确,被列入“黑名单”的矿业权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外,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其矿业权变更(扩大)、延续、转让等申请,禁止其参与新的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协议出让或申请新的矿业权,已参与新的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协议出让的,其结果不予确认,不与之签订有关合同。被列入黑名单的相关中介组织,除按有关规定提请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外,整改到位前,国土资源部门不受理其编制地质报告的备案,不准其承担新的地质勘查项目、参与新的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协议出让,不准参与相关评估工作,不准承担地质、矿产资源各类中介服务业务(包括编制各类方案)和国土资源领域相关项目,不安排国土资源相关专项补助或项目资金。  

通知还对“黑名单”的报送、查处、函告和移出等作了明确规定。被列入“黑名单”矿业权人和相关中介组织经整改到位后,可提出移出“黑名单”申请,逐级上报,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同意后方可移出“黑名单”,解除限制。  钱泽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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