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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排查安全隐患保平安

2017-04-21 09:23:55

本报讯  “安全职能部门每年应开展不少于三次(常规)事故隐患大排查;所属地勘单位每季度应开展不少于一次(常规)事故隐患大排查;二级单位、经济实体每月应开展不少于一次事故隐患排查;项目部、车间每周应开展不少于一次隐患排查;机台、班组每日应开展一次隐患排查。”这是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为了强化地勘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广大职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于近日制定并要求所属单位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的一项内容。

该局明确,局和所属单位,以及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二级单位、经济实体、项目部、车间等)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地勘单位应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该局要求,所属地勘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在制度中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岗位人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职责范围、防控责任;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事故隐患排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排查周期;明确隐患判定程序,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作出判定;明确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的处理措施及流程等内容。

该局要求,局和所属地勘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对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责任单位应报局和所属地勘单位安全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事故隐患、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治理或整改治理不力的责任单位,除在局系统通报外,还应由其上级单位约谈相关负责人,约谈后仍无法完成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的,由其上级组织按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行政处罚。对因事故隐患整改治理不力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单位,将由其上级单位根据事故严重性依法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瑞利 林利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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