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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加大受地灾威胁群众搬迁力度

2014-05-21 15:52:44

本报讯 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福建省地质灾害搬迁三年实施方案(2014—2016年)》,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搬迁重建有关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方案》确定了3年全省搬迁的目标任务:2014—2016年全省力争搬迁2万户约8万人,其中2014年6000户约2.4万人,2015年7000户约2.8万人,2016年7000户约2.8万人。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自愿整体搬迁的农户(20户以上)、列入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且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对象可优先列入搬迁计划。

《方案》对做好宣传引导、核定搬迁对象、制定重建规划、实施搬迁重建、复垦旧宅基地等作了明确规定。集中重建由设区市政府负责指导,县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支持,群众投工投劳。制定的重建规划要与造福工程安置区建设规划相衔接;要按照村镇住宅小区的标准编制集中重建点的详细规划。省国土厅对每个集中重建点补助5000元用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户一宅基地或多层单元式住宅规划设计。对一户一宅基地安置的,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80—100平方米,层数不超过3层,选用村镇住宅标准图集;多层单元式住宅安置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方案》明确了搬迁重建的各项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集中重建户和进城(含城镇)购房户实施叠加补助。中央补助方面,对列入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的对象每人补助7000元。省级补助方面,一是地质灾害搬迁补助,国土资源渠道由原每户补助5000元提高到10000元,旧宅基地复垦的,每亩补助土地复垦费用18000元;二是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补助,每人补助3000元,困难计生户、少数民族、贫困残疾人等对象享受政策叠加,即困难计生户每户追加补助3000元、少数民族户每人追加补助600元、贫困残疾人按家庭人口每人增加补助1000元,五保户每户(人)补助15000元;三是农村住房灾后重建补助,因地质灾害房屋损毁农户,其补助标准由民政部门根据灾情确定,资金渠道予以单列。县级补助方面,县级政府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搬迁户和列入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的对象,旧宅拆除并复垦的,补助到户资金不少于每户30000元;旧宅基地确实无法复垦的,补助到户资金不少于每户10000元。

《方案》还明确了规费(基金)减免、配套设施建设补助等扶持政策。对列入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的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按中央财政有关补助标准执行。省级财政通过国土资源渠道,对50户以上100户以下规模的集中安置区,根据当年地质灾害搬迁安置户数,按每户5000元的标准补助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农办(扶贫办)渠道,对列入省级百个造福工程集中安置区,按平均每个100万元给予“以奖代补”。

《方案》强调,地质灾害搬迁重建是造福工程重要组成部分,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在政策、资金方面给予支持;增强服务意识,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各地的搬迁重建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齐培松 刘顺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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