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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

2017-03-24 14:58:26

本报讯 省政府门户网站日前公布了《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构建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

联合惩戒体系方面,《实施意见》对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加大刑事惩戒力度,鼓励其他方面限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特殊市场交易限制方面,《实施意见》明确,一是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二是使用国有林地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三是使用草场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草场征占用项目;限制其申报承担草场保护建设项目。四是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山岭、荒地、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

                                                                  ■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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