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3月6日,建瓯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设立地质灾害警示标志的通知》,对全市地质灾害警示标志设立提出具体要求。
《通知》规定,警示标志应在地质灾害险情发生后的10天内设立。城镇、乡村等民居区域的地质灾害危险区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设立;公路沿线范围的由市交通局负责设立;铁路沿线范围的由建瓯火车站负责设立;水库库区、沿河沿溪堤防范围的由市水利局负责设立;矿山开采区、尾矿库的由市安监局督促矿山业主设立;各类学校范围的由市教育局督促学校设立;旅游景区范围的由市规划建设和旅游局督促景区管委会、投资人设立;行政及企事业单位所在区域存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由该单位负责设立。
《通知》规定,警示标志应设立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外围醒目位置,危险区范围较大的,应设立多处。警示标志牌上应标注两部分内容,上部主要醒目标示警示词,如“地质灾害危险区,请注意安全”、“地质灾害危险区,禁止通行”或者“地质灾害危险区,请勿靠近”等,下部标示灾害点的基本情况、应急避险等相关内容。■ 特约记者 黄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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