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目录 - 海峡资源报
加入收藏
首页 本报要闻 往期报纸 国土资讯 文化视野 大地写照 公告 交流平台
正文
当前位置: 首页 - 本报要闻 - 要闻目录 - 正文

建瓯规范地质灾害警示标志设立

2017-03-17 08:49:43

本报讯 36,建瓯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设立地质灾害警示标志的通知》,对全市地质灾害警示标志设立提出具体要求。  

《通知》规定,警示标志应在地质灾害险情发生后的10天内设立。城镇、乡村等民居区域的地质灾害危险区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设立;公路沿线范围的由市交通局负责设立;铁路沿线范围的由建瓯火车站负责设立;水库库区、沿河沿溪堤防范围的由市水利局负责设立;矿山开采区、尾矿库的由市安监局督促矿山业主设立;各类学校范围的由市教育局督促学校设立;旅游景区范围的由市规划建设和旅游局督促景区管委会、投资人设立;行政及企事业单位所在区域存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由该单位负责设立。 

《通知》规定,警示标志应设立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外围醒目位置,危险区范围较大的,应设立多处。警示标志牌上应标注两部分内容,上部主要醒目标示警示词,如“地质灾害危险区,请注意安全”、“地质灾害危险区,禁止通行”或者“地质灾害危险区,请勿靠近”等,下部标示灾害点的基本情况、应急避险等相关内容。■ 特约记者 黄德辉


在线联系

官方二维码